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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9條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會務;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
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前,得經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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