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14條 法規:國民大會組織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安置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