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8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8條 秘書處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醫師若干人,均聘用。藥劑師二人,薦任或薦派;檢驗員二人,護士長一人,護士三人,委任或委派;辦事員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及眷屬,秘書處員工及眷屬之疾病治療,健康指導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