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會議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依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改開秘密會議。
- 第10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如有必要變更日程時,由審查委員會提請程序委員會決定,並提報大會。
- 第11條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體代表參考。秘書長應將前項資料連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委…
- 第12條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
- 第14條分組審查程序如左:一、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
- 第15條各分組審查完竣後,應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
- 第16條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 第17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
- 第18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前項資料未提出前,…
- 第19條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交由秘書長印送全體代表,並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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