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12條 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介紹,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