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類別:憲法 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