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類別:憲法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