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28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28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