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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 第160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
- 第161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 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 第163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
- 第164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 第165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 第166條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 第167條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三於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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