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