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23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 第二節 縣 第123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