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節 縣 條文:第121~128條(共 8 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全文 第121條縣實行縣自治。 第122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第123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第124條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第125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126條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第127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128條市準用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