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節 縣

條文:
第121~128條(共 8 條)
縣實行縣自治。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縣設縣議會。
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
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市準用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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