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好客劇場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條文數:6 條 修正日期:2024-06-20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標準所稱場地為臺灣客家文化館好客劇場。 第3條本好客劇場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4條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第5條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