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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