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進用退除役官兵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退除役官兵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五、創新退除役官兵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就業,足為楷模。
一、進用退除役官兵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退除役官兵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五、創新退除役官兵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就業,足為楷模。
前條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發給獎狀。
四、其他獎勵方式。
一、發給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發給獎狀。
四、其他獎勵方式。
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之獎勵金,應向輔導會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前條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納入評選;不符者,予以駁回。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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