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組織法

條文數:
6 條
修正日期:
2026-09-30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健康促進、復能、社區支持等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健康促進、復能、社區支持等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安全維護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九、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署長之任用以常務職務者為優先。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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