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條文數:5 條 修正日期:2025-02-11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標準所稱之流速儀包括旋杯式及手持式雷達波式二種。流速儀校正(含檢定)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理。 第3條流速儀校正(含檢定)費用以每部(臺)每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計收。 第4條政府機關因辦理量測或學校因教育需求而有校正(含檢定)之必要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