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條文數:
5 條
修正日期:
2023-03-17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
各機構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各機構自行管理。
各機構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機構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各機構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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