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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為加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本部任務如下: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