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快速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及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戰時武器加裝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本條例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岸置反艦飛彈系統。
二、野戰防空系統。
三、陸基防空系統。
四、無人攻擊載具系統。
五、萬劍飛彈系統。
六、雄昇飛彈系統。
七、海軍高效能艦艇。
八、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
一、岸置反艦飛彈系統。
二、野戰防空系統。
三、陸基防空系統。
四、無人攻擊載具系統。
五、萬劍飛彈系統。
六、雄昇飛彈系統。
七、海軍高效能艦艇。
八、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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