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7條 法規: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7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