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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非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制事項: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核指引(NIEA-PA103)。
四、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NIEA-PA104)。
五、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NIEA-PA105)。
六、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NIEA-PA106)。
七、環境檢驗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NIEA-PA107)。
八、環境檢驗儀器設備校正及維護指引(NIEA-PA108)。
九、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

前條所定品質管制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辦理。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