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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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