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另定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