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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品:指中科院自行研究發展與生產製造之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及軍民通用科技。
二、銷售:指中科院有償移轉產品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使用權及其他權利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三、科技合作:指中科院與國內外研究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間之科技、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技術移轉:指中科院提供依法或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之技術成果予外界應用。
五、技術服務:指中科院提供專業之人力、技術及設備相關服務工作。
六、委託研發產製維修:指受託人依委託人提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維護修理相關規範或其他要求,以自籌之費用或委託人所有之費用,從事實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護修理工作,並由委託人按工作完成之成果或數量,支付報酬,及作為驗結之依據。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本部得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辦理。
甲級產品外銷案件,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前項所稱外銷案件,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非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第一項品項之清單,由本部核定。

(刪除)

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業務,應遵守國際規範與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及國內相關法規。

中科院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中科院董事、監事或院長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議決。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