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七編 再審 條文:第311~315條(共 5 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311條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已經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第312條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五條所稱法院,指由法官三人所組成之合議庭。 第313條第一審確定判決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關於審理再審案件之法官及國民法官,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第314條前條情形,關於再審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二百九十二條至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第315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適用本法或本細則之規定,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