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二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四節 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

條文:
第42條(共 1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指於該等學校完成註冊入學手續而具有學籍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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