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十一章 健康食品安定性

條文:
第49~51條(共 3 條)
安定性試驗,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健康食品上市前,應依其物理與化學特性、型態,及其保健功效成分或品管指標成分,執行安定性試驗,作為訂定有效日期之依據。
健康食品上市後,應抽樣持續進行安定性試驗,確保健康食品於有效日期內,符合其品質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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