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十二章 委託製造或檢驗

條文:
第52~53條(共 2 條)
製造業者委託他廠代工者,其代工廠應符合本法及本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代工,製造業者與代工廠應訂定書面契約,明確規範委託事項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製造業者委託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者,應訂定書面契約,明確規範委託內容、檢驗品管與相關技術事項,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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