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本部設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各科得因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必要時在法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各科得因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必要時在法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視察、秘書、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