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管理辦法 第五章 考核、獎懲 條文:第14~18條(共 5 條) 法規:法警管理辦法全文 第14條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第15條各院檢庭長、法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前項人員配置之書記官認有前項情形時,亦得報請處理之。 第16條法警執行職務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酌發獎品。 第17條法警之獎懲,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獎懲規定。 第18條法警之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