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
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
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
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
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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