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第24~26條(共 3 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24條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5條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26條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