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
第24~26條(共 3 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
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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