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49~53條(共 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審理,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準用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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