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7~39條(共 3 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全文 第37條本規則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第38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39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