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應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信託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已將事業本身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事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