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
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
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
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以
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違反
第二十條規定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