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27~30條(共 4 條) 法規:檔案法全文 第27條本法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法及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第28條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第2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