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5~26條(共 2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四條第一項報經行政院核定籌設計畫書之配售方案,尚未依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名單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