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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安置戶應於管理局所定期限內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承購,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
應備文件未齊備,經管理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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