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六章 罰則

條文:
第31~34條(共 4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接受補助之文化藝術事業,將補助經費挪用或不履行補助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
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之文化藝術事業,不得依本條例予以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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