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五章 租稅優惠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或省(市)、縣(市)文化基金者,視同捐贈政府。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建會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建會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