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五章 租稅優惠

條文:
第26~30條(共 5 條)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捐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或省(市)、縣(市)文化基金者,視同捐贈政府。
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文物、古蹟之價值,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
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為維護整修古蹟所為第二十七條之捐贈,經捐贈人指定用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得移作他用。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建會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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