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35~38條(共 4 條) 法規: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全文 第35條凡在國外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對我國文化建設有貢獻並有優良事蹟者,得準用第十三條獎勵之規定。 第36條本條例關於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或補助,準用之。 第37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文建會定之。 第3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