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35~38條(共 4 條)
凡在國外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對我國文化建設有貢獻並有優良事蹟者,得準用第十三條獎勵之規定。
本條例關於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或補助,準用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文建會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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