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二章 出版事業

條文:
第4~5條(共 2 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發行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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