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二章 出版事業 條文:第4~5條(共 2 條) 法規: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全文 第4條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發行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第5條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列內容: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