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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列內容: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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