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大眾傳播事業指出版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從業人員指大眾傳播事業之新聞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於廣播電視事業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出版事業為文化部。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