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七節 社交活動服務 條文:第107~108條(共 2 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全文 第107條社交活動服務內容如下:一、依住民體能與興趣提供休閒及娛樂活動之指導。二、舉辦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住民人際互動。三、協助住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 第108條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