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八節 家屬教育服務

條文:
第109~110條(共 2 條)
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
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
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家屬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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