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八節 家屬教育服務 條文:第109~110條(共 2 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全文 第109條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第110條家屬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