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六節 緊急送醫服務

條文:
第105~106條(共 2 條)
緊急送醫服務內容如下:
一、送醫前之檢視及必要急救措施。
二、醫療機構與家屬之緊急聯繫服務。
三、送醫所需之交通工具服務。
四、協助就醫服務。
緊急送醫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明確之緊急送醫流程及緊急醫療資源網絡。
二、製作服務紀錄,並完成醫囑事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