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六節 緊急送醫服務 條文:第105~106條(共 2 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全文 第105條緊急送醫服務內容如下:一、送醫前之檢視及必要急救措施。二、醫療機構與家屬之緊急聯繫服務。三、送醫所需之交通工具服務。四、協助就醫服務。 第106條緊急送醫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明確之緊急送醫流程及緊急醫療資源網絡。二、製作服務紀錄,並完成醫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