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45~47條(共 3 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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